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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已修订完毕

        权威人士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修订完毕,按照立法程序,2006年底该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有望于明年正式出台。

  据了解,根据这份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将可以以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形式,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俞开琪表示,阅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十分欣慰,二稿较之一稿无论在监管问题上、在准入门槛上、在政策支持上都有重大的进步和突破,尤其在最为棘手的行业主管问题上,较好地协调、解决了困扰中国融资租赁业20多年的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痼疾,基本形成了统一局面。

  据介绍,自1981年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中国租赁业走过了一条十分艰辛波折的道路。我国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三分之一。但是,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这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实在是天差地远。虽然租赁比直接融资有一定的安全性,但对于专用设备承租人的欠租和恶意骗租等情况,租赁公司防不胜防。当今银行的坏帐率尚且如此之高,租赁公司的不景气就更可想而知了。因此,无论是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或是条件更差的内贸系统的租赁公司,大多数都发展得十分艰难。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国际金融专家张陶伟表示,偏低的租赁额现状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主要是中国市场对租赁这一形式相对陌生,法律环境不完善,以及完整信息系统的缺失。“由于企业信用不太好,租赁公司为了保险,就极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得租赁的一些优点一点也体现不出来”。张陶伟表示。

  “租赁是一种信用消费,需要信用环境的支持。以现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看,单靠某一方面的信用不足以有效控制租赁业务的风险。”俞开琪解释说,“所以,我们提出将政府信用、银行信用、租赁公司信用、承租人信用、承租人相关企业信用进行叠加和嫁接,将风险进行分担并锁定,最终实现有关各方的共同获利。”

  “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全球性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不确定因素多造成的。”俞开琪说。按揭式创新租赁便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它使政府政策性担保的标的物不再是资金,而是设备等生产资料。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租赁特征,使得担保公司与银行都大大增强了安全感。再加上政府为租赁对象承担85%—90%的风险担保,更使租赁公司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中小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过程中遇到手续繁琐、时间过长的问题,信贷员普遍不愿做二三百万元以下的“小生意”,从而失去借贷小额资金的可能。而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之一就是添置设备。在西方发达国家80%的机器设备是租出去的,而不是卖出去的。据介绍,全国的企业中有过租赁行为的不到1%,这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非常大。

  为此,上海市政府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调动财政资源为租赁公司的承租对象提供高额政策性担保的优惠政策。其中上海市财政局下属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保,浦东发展银行融资,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按揭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对那些项目前景好并有还租能力的上海小企业,只要企业自己提供20%保证金,中投保公司提供85至90%的履约担保,金海岸股份公司办妥设备租赁和采购手续,浦发银行即承诺在3天内下放设备贷款,最长不超过5天。

  上海合众联城科技公司是按揭式创新融资推出后的首批“尝鲜者”,该公司已两次租赁价值共达360万元的设备。据该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这种按揭式租赁花小钱办大事,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投资门槛。其次,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方式,加快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同时只要首付20%的资金,其实80%属表外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负债率,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技巧。此外还能帮助中小企业盘活存量,改善财务报表,增加投资能力。从而也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加速折旧,冲抵成本,合理避税、节税,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和还款压力。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回购人、担保人四个法人客户,涉及回购、抵押、质押、保证四种担保方式,同时涉及合同债权的转让和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其综合性之强、法律关系之复杂、操作环节之多,堪称金融产品之最。不过,由农行山东省德州市分行承办的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日前经农总行贷审会审批通过。据悉,此笔贷款是农行历史上第一笔融资租赁贷款业务。

  对于银行来讲,通过这一产品创新,实现了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全方位受益。有关细节是,融资租赁参与的各方均在农行开立监管账户,能较好的避免贷款被挪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租金优先用于还贷。由于租金的支付周期按季约定,实际是按季还本付息,从而加速了贷款的货币收回。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相关法律的健全,这一中间业务将会在银行间广为实践。由于目前还没有银行资金投资入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但立法不能不考虑这一情况,而且还要力促银行资金进入融资租赁。

  记者采访得知,银行可以开展租赁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银监会对此表示支持。但也要看到,资金来源只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税收。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没有对该行业发展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此外,有关专家认为,未来可以探索的融资租赁有可能体现在对房屋上。房屋融资租赁的风险相对于一般设备要小得多,是不可多得的融资租赁物同时,融资租赁还款时间和数量也可以视承租方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或半年还款;可以等额,也可以按双方约定不等额还款。

  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以及财产信托等方式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投资者,分散经营风险。因此,它和按揭方式可以是一种互补关系,不会对银行业务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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